案例:
2016年3月1日,牛某通過公益性崗位公開報名、考試等程序,錄用為上海市某街道社會公共服務干事,并與街道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牛某從事勞動就業輔助工作,工作地點為某社區,月工資為260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
2017年1月街道黨政辦公室根據組織部門要求,制定了街道社區工作者“一定雙評”年終考評方案。明確由社區工作者、轄區單位代表、黨員和群眾代表共計30人對社區工作者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議。牛某作為該街道的社區工作者,也參加了此次年度評議。
在評議工作中,街道發現,2016年8月,牛某負責的某社區居委會出具情況說明中載明,牛某工作期間多次遭居民投訴,經該社區黨支部書記多次談話,牛某均未改變工作態度,工作問題仍時有發生。因此在街道考評中,牛某最終被確定為2016年度評議結果“不稱職”。
2017年4月20日,牛某收到街道發出的《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因牛某上一年度考評結果為不稱職,故決定不與牛某進行續約,并要求他于4月30日前辦理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結算至2017年4月。牛某于2017年5月向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街道支付其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
那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像牛某這樣的情況,是否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除特殊情況
到期屆滿后不續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該法第四十六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span>
因此,若符合“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之條件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益性崗位不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
本案例中的牛某,在合同期滿后單位不再續約,單位是否要向他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里出現了一種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span>
一般來說,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以及其他崗位:(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治安聯防協管員等崗位;(二)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區(縣)、街道(鄉、鎮)、社區開辦的非營利性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敬老院等機構,在街道(鄉、鎮)、社區的保潔、保綠、保安及社會化服務等崗位;(三)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后勤崗位;(四)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其他崗位。
因為招用公益性崗位人員一般不是按照市場化公平競聘的方式進行的,而是安排、安置特定的就業困難人群。各個地方在安置就業困難人群時,也會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對這類公益性崗位的報酬進行補貼。所以,該類崗位上的勞動者已經享受到了簽約的優先照顧。法律在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雙方權利義務的時候,就會考慮到權責利的平衡,因此做出了此類崗位的勞動者不再適用無固定期限和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來源:勞動報)